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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國土空間綜合防災規劃編制規程正式實施
自然資源部發布的《國土空間綜合防災規劃編制規程》(以下簡稱《規程》)2024年1月起正式實施,要求在規劃編制中對各類主要災害風險區、災害風險控制線、防災空間、防災設施和災害防治項目作出規劃安排和管控要求。
《規程》明確,國土空間綜合防災規劃是為建立健全國土空間防災體系、開展綜合防災部署所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的綜合防災規劃。其中,包含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中的綜合防災規劃以及國土空間綜合防災專項規劃。國土空間綜合防災規劃應在“人民至上、系統防御、聯動協同、平災結合、管控傳導”的總體原則下,對標國內外先進理念,構建國土空間防災安全格局,統籌布局防災相關的空間、用地和設施,制定相應空間管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重大災害風險,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 《規程》提出,省級國土空間綜合防災規劃應落實國家級綜合防災規劃,指導市級國土空間綜合防災規劃的編制,側重協調性。市、縣級國土空間綜合防災規劃應細化落實上級規劃,對本行政區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作出具體防災相關的空間、用地和設施布局安排,側重實施性。鄉鎮級國土空間綜合防災規劃應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各類防災相關的空間、用地和設施的規劃要求,制定空間管控引導措施,提出國土空間災害防治措施。 按照《規程》要求,詳細規劃中的綜合防災規劃應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各類防災相關的空間、用地和設施的具體布局,精準落位規劃單元內各類防災空間的具體界線和防災設施的用地范圍,制定相應空間管控引導措施,確保場地、道路、工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與災害危險源保持安全距離。 《規程》指出,市縣中心城區宜編制城市綜合防災專項規劃。城市群和都市圈等城鎮密集地區、濱江(海)地區、河湖流域、化工園區、森林草原火災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高風險區等特定地區,宜根據需要編制國土空間綜合防災專項規劃。 《規程》要求,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應通過明確強制性條文和原則性要求等方式,重點傳導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綜合防災目標、主要災害防災標準、災害風險區、災害風險控制線、防災空間布局、防災設施配置和災害防治項目布局和管控等要求。國土空間綜合防災規劃應統籌本級各單災種防災專項規劃,如抗震防災、消防救援、人防、防洪(潮)、防澇和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協調落實相應的空間、用地和設施的布局安排以及空間管控引導要求。確有必要的,可補充研究災害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和衍生災害對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影響,并提出針對性空間管控引導要求。 據悉,《規程》由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規劃局、應急管理部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司及多家規劃編制單位起草制定。 來源:“自然資源部” 門戶網站